机动车转入登记(二手车出口)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 查验场预审厅 |
第3步 |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影象化资料采集、受理。 |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
第5步 |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3日内(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时间除外)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反光汽车号牌100元/副;反光挂车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0元/本;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
五、温馨提示
1、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入业务的需要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我市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不予办理转入业务。
3、转入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需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有效的交强险保险单或者保险卡等凭证;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