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转移登记(市内过户)
注意事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现机动车所有人持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手续办理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解除抵押、六年免检以及车辆过户等其他业务的,请关注“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或电脑登录“东莞公安交警网”(网址:http://jjzd.dg.gov.cn/),预约机动车业务中的“机动车过户”或“过户并迁出”,并在预约时间携带所有资料到预约查验场,一次性办理。
一、所需资料(群众自办业务,车管所提供免费拓印服务)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5、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6、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机动车预约查验申请流水凭证;
8、属于57座以上客车,或个人名下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或公路客运的中小型客车的,还需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9、根据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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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步 | 预约查验: 登录东莞交警网或登录东莞交警车驾管业务网上预受理系统,预约查验时间及查验场地。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进场: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无拓印膜的,需先在拓印区拓印后进入查验场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3步 | 资料预审: 申请人携资料进入预审厅,交工作人员协助整理资料,并自愿选择是否寄递证件。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车辆查验: 查验员确认车辆,车主驾车离开查验场等待信息通知。选择邮政寄递车主免除第5-8步骤,直接等待邮政部门送证上门 | |
第5步 | 接收信息通知: 车管所受理完成后,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
第6步 | 领取业务受理凭证: 申请人按信息通知,凭身份证到业务受理厅窗口领取受理凭证。 | |
第7步 | 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 机动车所有人凭受理凭证自行确定号牌号码(选号)并缴交牌证费。选号并缴费后,属于群众自办业务的请将缴费凭证、原机动车行驶证、号牌交回机动车业务厅发证窗口; | 1、需“五十选一”方式选号的可到机动车选号厅、或寮步车管所一楼选号区办理; 2、“互联网选号”需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互联网或者“交管12123”手机APP进行。 |
第8步 | 领取牌证: 1、临时行驶车号牌; 2、行驶证;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号牌以邮政寄递方式直接由省牌厂投递。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时间除外)。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反光汽车号牌100元/副;反光挂车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0元/本;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因车辆类型不同将产生不同收费。
五、温馨提示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六年,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超过7年,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2、注意事项: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现机动车所有人持法院、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仲裁机构等部门手续办理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解除抵押、六年免检以及车辆过户等其他业务的,请关注“东莞交警”微信公众号或电脑登录“东莞公安交警网”(网址:http://jjzd.dg.gov.cn/),预约机动车业务中的“机动车过户”或“过户并迁出”,并在预约时间携带所有资料到预约查验场,一次性办理。
3、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车辆过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4、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需要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
5、《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24号令)第十八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有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将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6、根据相关规定,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对小型汽车和大型轿车强制要求重新选号,其他车辆可由现机动车所有人自愿确定是否重新选号。个体工商户将原工商登记个体户名下机动车转为自己个人名下,需提交旧机动车交易发票办理转转移登记。
7、复印件必须用A4型白纸复印,不足A4型纸的证明资料须粘贴在A4型白纸上(车管所提供免费复印服务)。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
9、乘用车允许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但车辆不能因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7258 标准规定情形,且车主承诺定期对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保证车辆使用安全。
10、办理机动车业务车主身份证明
东莞户籍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非东莞户籍 | 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居住证原件 |
香港、澳门籍 | 澳门、香港身份证,通行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
台湾籍 | 台胞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
外籍人士 | 护照翻译公证证明(不是公证处翻译的需要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原件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
六、车管所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车管所办公地址:
东莞市莞龙路下桥268号交警支队查验场
九、法律依据
公安部124号令
第十八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五)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六)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七)机动车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八)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九)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