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5、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或者免税证明。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已预查验及信息联网的,免予交验机动车,直接按第4步到窗口办理。) | 查验场预审厅 |
第3步 |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影像化资料采集、受理。 |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
第5步 |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时间除外)。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反光汽车号牌100元/副;反光挂车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0元/本;登记证书10元/本;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
五、申请条件、温馨提示
1、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的需要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定编小汽车需要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
3、免于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2)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3)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4、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达不到我市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排放标准的不予注册登记。
5、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登记车主姓名与证号必须与新车注册申请姓名证号一致):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1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6、乘用车允许加装车顶行李架、出入口踏步件、换装散热器面罩和/或保险杠、更换轮毂等情形,但车辆不能因加装/改装导致不符合GB7258 标准规定情形,且车主承诺定期对车辆按规定进行检查及维护保养,保证车辆使用安全。
7、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注: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8、进口车需提供《车辆一致性证书》、《环保信息随车清单》、《进口机动车随车检验单》进行现场核查;
9、属于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还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证明原件;
10、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还需提交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1、属于加装车用起重尾板的,还需提交尾板生产企业出具的尾板安装合格证明;
12、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需要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必须为单位;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但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认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除外。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国产机动车出厂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二)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进口后两年内未申请注册登记的;
(三)申请注册登记前发生交通事故的。
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二条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车辆的使用性质、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进行审查。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机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货物运输、公路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当具备相关道路运输许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申请危险货物运输车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为单位。
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车辆管理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具备条件的摩托车销售企业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购置车辆、投保保险、缴纳税款、注册登记一站式办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
(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
(五)机动车的型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公告不符的;
(六)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七)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八)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机动车属于被盗抢骗的;
(十)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选择网选号的请到交管12123APP进行选号操作)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