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驾管业务网上预受理系统

办理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变更登记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事流程

步骤

业务流程

办理地点

1步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互联网登录

2步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查验场预审厅

3步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机动车查验场

4步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影像化资料采集、受理。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5步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机动车业务厅

三、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五、申请条件、温馨提示

1、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新更换的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来历凭证(购买发票、合格证、维修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并交验机动车;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七、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