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指南页

办理已注册机动车加装/拆除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变更备案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拆装不用提交);

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办事流程

步骤

业务流程

办理地点

1步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互联网登录

2步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查验场预审厅

3步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机动车查验场

4步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申请人到受理窗口影像化资料采集、受理。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5步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机动车业务厅

三、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机动车行驶证10元/本。

五、温馨提示

1、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请变更备案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二)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三)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办理备案;

  (四)属于第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监督重新打刻原车辆识别代号,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备案事项;

(五)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操纵辅助装置或者尾板加装合格证明,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六)属于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提交身份证明、行驶证,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收回并重新核发行驶证。

因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申请变更备案,车辆不在登记地的,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应当按规定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并将机动车查验电子资料转递至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登记地车辆管理所按规定复核并核发行驶证。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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