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改装机动车恢复原状业务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行驶证;
3、《责令恢复原状通知书》。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 机动车查验场和预审厅 |
第3步 |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车辆查验结论: 查验员初审资料齐全,车辆确认后,申请人驾车离开查验场等待信息通知。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6步 | 领取业务资料: 查验通过后到机动车业务领取资料。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车管所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五上午8:30—12:00时、下午14:00—17:30时(节假日除外)
六、办理机动车业务车主身份证明
居民 | 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
香港、澳门籍 | 澳门、香港身份证,通行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
台湾籍 | 台胞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请注意:持有东莞市公安部门核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的不需要提供。 |
外籍人士 | 护照翻译公证证明(不是公证处翻译的需要提供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原件证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车主登记表 |
六、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七、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除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二)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出入口踏步件;
(三)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属于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变更事项的,加装的部件不得超出车辆宽度。
第二十三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信息或者事项变更后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备案:
(一)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变更的;
(二)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名称或者号码变更的;
(三)机动车所有人联系方式变更的;
(四)车辆识别代号因磨损、锈蚀、事故等原因辨认不清或者损坏的;
(五)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加装、拆除、更换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
(六)载货汽车、挂车加装、拆除车用起重尾板的;
(七)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在不改变车身主体结构且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加装车顶行李架,换装不同式样散热器面罩、保险杠、轮毂的;属于换装轮毂的,不得改变轮胎规格。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