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辖区内转移登记
一、所需资料
1、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所权转移的证明、凭证原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
4、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 查验场预审厅 |
第3步 |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查验场拓印工作人员免费拆卸号牌,申请人带号牌到受理窗口影像化资料采集、受理。 |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
第5步 |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确定号牌号码、缴交牌证费时间除外)。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反光汽车号牌100元/副;反光挂车号牌100元/副;行驶证10元/本;临时行驶车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因车辆类型不同将产生不同收费。
五、温馨提示
1、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监管期限为自海关放行之日起六年,监管期限到期后,在海关监管期内未发生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超过7年,自动解除海关监管。
2、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3、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三十条规定,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4、在购买二手车和办理车辆过户之前,机动车所有人应请仔细检查原车主是否已购买车船使用税、保险等费用。
5、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机动车转移登记业务的需要提交《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6、《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7、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登记车主姓名与证号必须与现办理转让过户申请姓名证号一致):
1)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1年内提出申请;
2)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1年以上;
3)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8、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和协议抵偿债务的机动车,其来历证明是继承、赠予、中奖、协议离婚、协议抵偿债务的相关文书和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二十五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让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转让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让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在机动车抵押登记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抵押登记。
在机动车质押备案期间申请转让登记的,应当由原机动车所有人、现机动车所有人和质权人共同申请,车辆管理所一并办理新的质押备案。
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转让登记时,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和变更事项,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转入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在转入地交易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二十八条 二手车出口企业收购机动车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让待出口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六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让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三)距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使用年限一年以内的机动车;
(四)属于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条 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监察机关依法处理,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机动车所有权转让时,原机动车所有人未向现机动车所有人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转让登记时,应当提交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或者行驶证作废,并在办理转让登记的同时,补发机动车登记证书。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选择网选号的请到交管12123APP进行选号操作)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