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理区域
一、所需资料
1、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行驶证。
二、办事流程
步骤 | 业务流程 | 办理地点 |
第1步 | 网上预约: 申请人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 互联网登录 |
第2步 | 机动车预审: 根据预约时间及地点,驾车到机动车查验场按顺序停放好,申请人携资料到预审厅整理。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3步 | 车辆查验: 申请人将整理好的资料交给查验员验车。 | 机动车查验场 |
第4步 | 窗口受理: 车辆确认后,查验场拓印工作人员免费拆卸号牌,申请人带号牌到受理窗口影像化资料采集、受理。 | 1、受理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凭证; 2、受理不成功,通知申请人领取告知书。 |
第5步 | 领取方式: 1、自取证件; 2、邮递证件。 | 机动车业务厅 |
三、办结时限:
受理之后3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证号:粤行费东字020900号)规定:机动车临时行驶号牌5元/张(注:轿车与客车类须核发两张临时号牌,收费10元;货车类只核发一张临时号牌,收费5元)。
五、申请条件、温馨提示
1、由于办理车辆迁出和转入需要一段时间,建议车辆检验有效期不足1个月的,车主在办理迁出以前先完成年检,避免在转入时车辆逾期未检验。
2、机动车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的不予办理迁出变更登记;
3、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为30日,机动车所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转入;
4、申请人既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办理,也可以选择纸质委托书等形式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六、办公时间:
车管所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厚街、麻涌、长安、塘厦机动车查验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时至下午17:00时(节假日除外)。
七、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八、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十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四)属于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五)属于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还应当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相关证明、凭证。
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查验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属于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变更登记事项的,还应当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属于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为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道路运输许可信息、车辆使用性质信息的,还应当核对相关电子信息。属于需要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的,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转出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制作上传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属于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或者摩托车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应当向转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查验机动车,采集、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或者电子资料,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电子档案资料,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转入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