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查验指南页

东莞驾驶证恢复驾驶资格

一、办事流程

步骤

业务流程

办理地点

第1步

网上预约

通过关注“东莞交警”、”I莞家“微信公众号网上预约;

第2步

业务核查

 

东莞车管所业务厅

第3步

业务大厅取号办理

 

东莞车管所业务厅

第4步

等待叫号,由办理窗口受理业务并进行预约考试

 

业务受理窗口

第5步

缴费,领取考试预约凭证

 

业务受理窗口

第6步

前往考场进行考试

 

东莞市东城周屋驾驶人理论考场

第7步

不合格的重新预约考试,缴费,领取考试预约凭证

 

东莞车管所一楼业务大厅

第8步

考试合格后,办理业务复核,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需考试恢复业务直接领取证件)

 

东莞车管所一楼业务大厅

二、所需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证明》(医疗机构系统联网核查,不需要提供原件);

3、机动驾驶证原件;

4、小一寸白底免冠彩照1张;

5、业务预约成功短信。

三、收费标准:

1、驾驶证工本费:10元/本;

2、考试费:科目一:70元;

四、窗口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五、东莞市车辆管理所服务时间:

星期一 至 星期六

(法定节假日除外)

      9:00—17:00


六、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

 

七、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162号令)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依法被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或者决定强制隔离戒毒,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代替他人参加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的;

(八)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九)年龄在7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十)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

(十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申请人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九项情形之一,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记录的,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八、身份证明是指:

1. 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

2. 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部队驻地住址证明;

3.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4. 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台湾居民居住证;或者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五年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5. 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6. 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停居留期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停留、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或者是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7. 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编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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